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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动态||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发布平台反竞争行为指南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网    发布时间:2022-02-23 来源:本站

    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愈演愈烈,《垄断规制与公平贸易法》(MRFTA)及其下的执法指南已难以应对数字平台的挑战、创新和动态变化。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于2022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制定平台反竞争行为指南的行政通知,该指南旨在弥补MRFTA实施的局限性,并增强其可预测性。

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该指南适用于确定在线平台运营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MRFTA第5条)或现行MRFTA下的不公平贸易行为(MRFTA第45条)。然而,该指南并不排除或优先于现有的执法标准,而是补充规定,帮助MRFTA在在线平台行业的解释适用。对于外国运营商,如果其行为根据治外法权原则影响到国内市场,该指南也将适用于其在外国领土上的行为。

2.  在线平台的关键特征
该指南确定了(1)跨网络效应,(2)规模经济,以及(3)数据作为在线平台主要特征的重要性,并进一步解释了这些特征可能导致市场倾斜。这意味着用户会被吸引到已经保护了大量用户的平台上。一方面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提高效率、提升用户体验、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它可能会强化新进入者的进入壁垒,进一步巩固少数平台的垄断地位。该指南通过详细示例解释了这些特征引起的担忧。
该指南指出,平台运营商和用户之间可能存在价值交换(交易),即使平台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因为平台可以从各种来源产生利润,比如广告和收集客户数据。例如,一个免费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在线视频平台可以通过基于客户数据运行个性化广告来盈利。

3、确定违法性时应考虑的关键因素

1) 市场定义

  • 多边市场:鉴于在线平台的多边性,该指南提供了一个指引,说明是将平台的每一方单独定义为市场,还是将平台本身定义为包含多个方面的单一市场。平台本身可能被定义为一个包含多方的单一市场,具体情况如下:存在强大的积极网络效应;该平台直接作为交易的中间人;对于平台在用户群体中的可替代性,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平台上的不同群体之间发生竞争,这取决于他们在哪一边,那么平台的每一边都可能被定义为一个单一市场。

  • 免费服务:该指南明确指出,当平台和用户之间存在价值交换(交易)时,即使平台似乎向用户提供“免费”服务,也需要市场定义。在确定此类服务的替代范围时,不仅价格,而且服务的质量或潜在成本都可以被视为变量,例如平台的广告和个人信息收集。

  • 动态变化:由于在线平台之间的融合和快速的市场变化,一个市场的边界可能会变得模糊。该指导方针解释了反竞争效应,这种效应破坏了服务、消费者福利和创新的多样性。评估行为违法性的重点应当在于其反竞争效应,而非为其划定明确的市场边界。

2) 对市场主导地位的评估
在检查在线平台是否处于市场主导地位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跨网络效应:跨网络效应和其他因素(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可能会导致市场进入壁垒。与只提供有限范围产品和服务的运营商相比,提供广泛产品和服务的在线平台具有竞争优势。

  • 守门人的影响力:平台可以通过发挥其作为连接多个用户的守门人的影响力来控制对主要用户群的访问。尤其是当用户只使用一个平台(单归宿)或使用多个平台,但比其他平台更频繁地使用某个平台时,平台作为守门人的影响力会增加。

  • 数据的收集、保留和使用:平台运营商收集、保留和使用数据的能力或对竞争对手数据的可访问性各不相同。尤其是在数据的可移植性和互操作性较低的情况下,数据可能会集中在几个早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在线平台上,用户将难以切换到其他平台。

  • 新服务的可能性:不仅考虑了现有服务,还考虑了未来可能引入的新服务以及短期到长期的研发趋势。

  • 根据各种变量计算市场份额:当一个平台提供免费服务时,无法根据收入来衡量其市场份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变量,包括用户数量和使用频率。对于没有直接收入的移动操作系统,嵌入操作系统的移动设备数量可以作为衡量其市场份额的变量。

3) 反竞争效应的评估
该指南补充了分析在线平台如何影响市场竞争时应考虑的因素,如下所示:
  • 服务的变化:在评估平台的反竞争效应时,除了价格或产出外,还应考虑多样性和质量下降以及扼杀创新的风险等因素。在在线平台领域,由于免费服务的存在和数字产品的独特性,反竞争效应可能会导致价格上涨或产出下降以外的各种结果。

  • 商品和服务之间的联系效应:该平台不仅对其主导的市场有影响,而且对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其他市场也有影响。如果一个平台主导其核心市场,并将影响力扩大到其他相关市场,则该平台可以在其扩大影响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其在核心市场的主导地位。

  • 双边性:即使将平台的每一方定义为各自的市场,在分析反竞争效应时也可以考虑这些方之间的相关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平台的反竞争行为对a用户组造成的伤害总是转化为B用户组的利益。

  • 对创新的影响:平台的行为是否会鼓励创新,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还是会阻碍创新,应该加以考察。

4. 重大违法类型
该指南规定了网络平台的主要反竞争行为类型:(1)限制多归属,(2)要求最惠国待遇,(3)自我偏好,(4)捆绑销售。此外,该指南详细说明了MRFTA下的适用条款,以及在确定每种违法行为的非法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通过提供反映在线平台行业特点的市场定义和主导地位评估标准,该指南有望提高MRFTA实施的可预测性。该指南列举了主要类型反竞争行为的详细例子,这将有助于更好地防止违反竞争法的行为。
该指南旨在有效应对基于在线平台的反竞争行为,是实施数字公平经济措施的努力的一部分,该措施于2020年6月在反腐败政策委员会会议上宣布,还包括其他立法努力:颁布《在线平台中介交易公平法》,以改善平台和商业用户之间不公平的权利动态;修订《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
(翻译:唐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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