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青海纠正“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我委于2016年12月29日公布,在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简称“新居配”)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管理的12个省份中,有10个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纠正相关政策。案件公布后,按照我局要求,广西、青海两省(区)加大工作力度,相继决定废止相关管理办法或暂停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月23日召开第89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近期将公布相关文件。青海省发改委决定停止执行现行配套费政策,废止《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从1月24日起暂停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我局将督促广西、青海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完成纠正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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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问题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根据你局《关于抓紧督促纠正“新居配”有关规定和做法的函》精神,我委高度重视,于1月11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我省现行的配套费政策,废止《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能源〔2012〕98号)及相关收费配套文件。目前,我委正在积极按照程序推进相关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附件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停收取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的函
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暂停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供配电工程配套费,其他相关事宜待我委向省政府汇报后正式行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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